我都入职一个月了或者转正了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恭喜你,公司是在给你送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就应当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违反该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从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最长可计算11个月)。”

另外,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要需要先证明自己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所以要保留好与公司的确存在劳动关系相关证据,比如公司录取通知,考勤记录,工资条、工作聊天记录、工资银行发放流水等。

如何仲裁?

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程序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题主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就会受理,题主如果想要起诉,也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仲裁流程如下:

以下是判例:

广州敬无失贸易有限公司、卢致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8)粤01民终21560号

发布日期 2018-12-05 浏览次数 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民终215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敬无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二横路2号715房。
法定代表人:张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泽霖,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宏,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致鹏,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上诉人广州敬无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无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致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8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卢致鹏于2017年12月11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8]45号仲裁裁决,查明卢致鹏于2016年12月2日入职敬无失公司处工作,2017年12月4日离职。工作岗位为设计美工,月固定工资5500元+奖金,敬无失公司已向卢致鹏支付了2016年12月工资5288元、2017年1月工资5600元、2017年2月工资5600元、2017年3月工资5980元、2017年4月工资5100元+奖金321元、2017年5月工资5141元+奖金162元、2017年6月工资5281元+奖金72元、2017年7月工资5145.81元+奖金81元、2017年8月工资4970.32元+奖金180元、2017年9月工资5154.02元+奖金1170.6元、2017年10月工资5274元+奖金1355.1元、2017年11月和12月工资合计4922.48元,并裁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敬无失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卢致鹏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1317.23元;二、驳回卢致鹏的其他仲裁请求。”敬无失公司、卢致鹏对仲裁上述查明的工资数额事实均无异议。
一审另查,卢致鹏入职敬无失公司处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该表记载了卢致鹏的身份信息、技能特长和爱好、联系方式、薪资待遇,并无工作岗位、劳动期限、劳动者权利保障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员工入职登记表、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敬无失公司一审诉称,2016年12月2日,卢致鹏入职敬无失公司处担任设计一职,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在该份《员工入职登记表》中敬无失公司与卢致鹏劳动关系开始时间、卢致鹏所具有的职业技能及工作素养、敬无失公司与卢致鹏同意的工资薪额等内容均有载明。虽然敬无失公司与卢致鹏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该《员工入职登记表》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其次卢致鹏入职敬无失公司处后,敬无失公司曾多次要求与卢致鹏签订劳动合同,卢致鹏皆以不同理由拒绝,故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卢致鹏。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令:敬无失公司无须向卢致鹏支付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1317.23元。
卢致鹏一审辩称,我方同意原仲裁认定的事实及裁决结果。敬无失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双方填写了入职登记表,但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律和特征,该表没有约定劳动期限,故该员工入职表不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也不视为书面的劳动合同。卢致鹏入职敬无失公司处后,敬无失公司从未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且其他员工至今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故敬无失公司所称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卢致鹏是不成立的。综上,请求驳回敬无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入职登记表仅是卢致鹏入职敬无失公司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平等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卢致鹏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并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全部条款,该入职登记表并不具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所做订约的意思表示,且该表在签订后一般也仅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无法持有,故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敬无失公司另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卢致鹏拒不签订,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现敬无失公司与卢致鹏在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故敬无失公司应当按照原卢致鹏确认的工资发放情况向卢致鹏支付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1109.97元(5600元÷21.75天×21天+5600元+5980元+5100元+321元+5141元+162元+5281元+72元+5145.81元+81元+4970.32元+180元+5154.02元+1170.6元+5274元+1355.1元+4922.48元÷23.75天×22.75天)。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敬无失贸易有限公司向卢致鹏支付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1109.97元;二、驳回广州敬无失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广州敬无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敬无失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卢致鹏入职敬无失公司处时所签订的《员工入职登记表》等同于已与敬无失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敬无失公司不应支付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卢致鹏一审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不完全,该清单仅显示了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8月10日的明细状况,缺少了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的工资发放情况,故卢致鹏提供的证据不完全,不足以支持其拟证明的事实。据此,敬无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敬无失公司无需向卢致鹏支付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1109.97元。
被上诉人卢致鹏答辩称:不同意敬无失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卢致鹏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了其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工资发放情况,与仲裁裁决查明事实部分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员工入职登记表并不具备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亦不属于劳动合同性质的书面协议,敬无失公司以员工入职登记表等同于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其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卢致鹏一审期间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了其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工资发放情况,且与仲裁裁决查明事实部分一致,敬无失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对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现又主张卢致鹏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不完整,显然与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本院审理期间,敬无失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敬无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广州敬无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冬梅
审判员  陈 丹
审判员  肖 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