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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星空优品科技有限公司2022-08-28T22:07:24+08:00
4.22K 浏览深圳HR冲绩效 虚标薪资,套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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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星空优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是深圳龙岗微谷
真的被整无语了!招聘是幌子,虚假薪资!
面试2轮,第一轮是人事和所谓的一个组长负责人面试差不多一个小时;第二轮是什么项目负责人面试差不多是40分钟。整个过程抱着真诚的态度进行问答,对方也是前前后后问了个遍。然后说当天下午6点前就给答复,结果是没有说第二天答复。第二天给了答复然后说面试过了 又询问了一大堆关于薪资的问题,最后说进入了定薪环节,一直拖了好几天。又再次询问请求他们告诉实情,结果再三询问之下才说薪资有问题达不到我的要求!一整个大无语了!
面试2轮,加上说面试过了又再次询问。一共三遍!如果满足不了薪资要求,那么在面试环节就如实说明好了,为什么要藏藏掖掖的一直拖着别人呢?不是想真心招人就不要浪费求职人的时间好吗?难道求职者的时间就不是时间了?大热天的这么忽悠人?
而且薪资这块我提的要求并不高 自身也知道目前大环境不好 薪资还是按照上一家的定的 。总之不管如何,满足不了都应该实话实说而不是一直拖着人 以定薪为由耽误别人的时间!
另外公司工作环境也并不好很混乱,且这家公司是被收购的,总部在广州,所以实际上他招聘网站上开的薪资完全是虚的根本给不到,就比如我开的,直接给压了2K,我2020年的薪资都比这个高,敢情我多干了两年的工作经验还比2020的少了2K,没见过这么无语的!直接去招聘应届生不就好了!
还有那个所谓的组长也不过是前几个月来的手下就一个运营 也是四月来的说不干了要离职所以才想招一个,目前四个帐号要全面运营包括邮件的处理后续还要管理沃尔玛,所以这是想让人干活又不想给钱了!
这个组长估计也是经验不多的一样,死逮着就问我第一份工作,问那些站外相关的东西要不就是死逮着问那些点击率曝光率广告啥的,不然就是问我时间怎么安排 ,人旁边的HR都听腻了,反复重复问。问又问不出来好问题来。
另外二轮面试竟还问什么流程化的事情比如开会那些,这么一想下来,估计该公司是个喜欢搞形式化的 看来各种开会写各种报的是免不了的了!
总体来看,毫无真诚可言!
注意️照片是公共区域的并不是公司内部环境!
也就是挂着的这个双休吸引人去面试吧。
2022最晦气的事情了!

Abandon123 已回答的问题 2023年10月20日

公司名下雅蠛蝶商标: STARPONY STAR PONY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贝尔路2号高新技术工业园微谷二期一层A110

REALISTIC SWEET GALLERY ADFO REBORN BABY DOLL JIZHI REBORN DOLLS SHOP RSG DREAMY DOLLY
LOVELYDREAMHOUSE

名下其它公司: 广州灵动优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车之骄子(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魔幻星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星空優品(香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魔幻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添贸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多巴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星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多巴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哦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星拓商贸有限公司/深圳礼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乐腾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凤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瓦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乐易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白肩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科思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仕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优亿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野牦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虎斑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优来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小鳁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科思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易拓达信息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科思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甜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凹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这个是真的,我的经历和上面说的一模一样啊,套经验公司,一开始主管和组长面试,套了一个小时的经验之后,经理和人事又过来套,又套了一个小时的经验,各种场景各种问题,就这样我面试了两个小时,然后我最后问底薪多少,那个HR说公司要结合你上一份的工资情况就行分析,等过几天再告诉你,然后我就等了一个星期都没有下文。有意思吗一直套经验,套去的经验也未必适合他们公司的类目,而且哦boss上面公司的图片和实际公司图片完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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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不想写的,但是说好给我交完当月社保没给交,就上来写写,深圳这边招牌上是叫礼泰供应链,以前叫科思通

1.不是精品是精铺,骗你是精品来,所以他们会压薪资,给不到精品运营的工资,适合原本做精铺的同学去的

2.非常垂直的精铺,产品能推起来是看脸看运气的,不需要有运营能力,开发部门有考核所以你会发现很多用脚开发的产品出来

3.团队氛围还不错,加班有加班餐

4.他们类目产品转化率非常非常低,也只适合精铺,精品的同学去了用不上自己的能力

5.提成是按季度发,第一季度可以压到5,6月发,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提成制度,一会这样算一会那样算

Abandon123 已回答的问题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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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2022-01-11 09:00
案号:(2021)粤0307民初36193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件身份:
原告-罗伦君
被告-深圳科思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法庭:坂田第一审判庭

ADCCarry 发表新评论 2022年8月28日

吴丹丹、深圳凹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9)粤0391执2357号之一

发布日期 2020-08-06 浏览次数 71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执2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丹丹等十人(详情见附表)。
被执行人:深圳凹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XTCX9。
法定代表人:刘草草。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丹丹等十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凹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十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9]1482、1486、1487、1478、1479、1483、1484、1485、1563、15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76014.1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豫军
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
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布乃

吴丹丹、深圳凹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9)粤0391执2356号之一

发布日期 2020-08-06 浏览次数 66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执2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丹丹等十人(详情见附表)。
被执行人:深圳凹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XTCX9。
法定代表人:刘草草。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丹丹等十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凹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十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9]1482、1486、1487、1478、1479、1483、1484、1485、1563、15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76014.1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豫军
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
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布乃东

周迎光、深圳凹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9)粤0391执3307号之一

发布日期 2020-08-06 浏览次数 71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执3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迎光,男,汉族,1986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深圳凹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XTCX9。
法定代表人:刘草草。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迎光与被执行人深圳凹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9]201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591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本院依法移送。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本案已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可予以终结。若被执行人不符合破产条件,不能宣布破产,申请人可向本院依法重新申请该案执行。终结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391执3307号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豫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布乃东

深圳凹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彭力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0)粤0391民初1239号

发布日期 2021-01-01 浏览次数 18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91民初1239号
原告:深圳凹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广东谋智律师事务所,深圳凹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储云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於鹏,广东谋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娟愉,广东谋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力果,男,1992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深圳凹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力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娟愉、被告彭力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承担被告未结工资款7,238.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原告承担被告未结工资款11,005.9元。
事实与理由:1.被告于2019年2月11日通过原告的钉钉办公系统发起《借支单》,申请金额为20,000元,用于泰国出差费用借支。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尾号为6523的招商银行账户转入20,000元。被告于2019年3月5日通过原告的钉钉办公系统发起《差旅费报销单》,支出金额为8,531.35元,冲抵借支金额20,000元后,应向原告返还11,468.65元。截至本起诉书提交之日,被告尚未将未实际使用借支金额返还给原告。2.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截至最终工作日的工资和报销款合计27,521.84元,具体报销以财务审核为准。3.根据被告在仲裁审理时提交的手稿显示,原告应付被告2019年2月份工资18,415.28元,扣除被告的借支11,468.65元,截至《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出具之日,原告仍拖欠被告2019年2月份工资6,946.63元。被告平均月工资为20,000元,故截至被告最后上班日即2019年3月14日,被告2019年3月份的应发工资为12,873元,截至《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出具之日,原告实际尚拖欠被告2019年2月份、3月份工资19,820.19元,扣除原告已经于2019年3月19日支付被告的8,814.29元,原告应承担未结款项11,005.9元。
被告辩称,1.被告认可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其应发工资为18,415.28元,2019年2月份原告应支付被告报销款8,531.35元,2019年2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支20,000元,原告尚欠被告2019年2月份工资总额6,946.63元(工资总额抵销报销款和借款之后)。2.原告应支付被告2019年3月份报销款776.21元,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签订之时,原告应支付被告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工资为19,799元,合计27,521.84元。3.2019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放工资8,814.29元,原告应支付被告剩余工资18,707.55元(27,521.84元-8,814.29元)。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9]3784号仲裁裁决书原件;2.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复印件;3.原告钉钉办公系统生成的《借支单》打印件;4.原告钉钉办公系统生效的《报销单》打印件;5.被告的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打印件。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的工资计算手稿复印件;2.被告入职原告的通知邮件打印件。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于2019年1月4日入职原告处工作,工作岗位为物流经理,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于2019年3月14日离职。
2019年2月11日,被告因前往泰国出差向原告申请借支2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招商银行账户转入20,000元。2019年3月15日,被告通过原告的钉钉办公系统发起《差旅费报销单》,支出金额为8,531.35元,冲抵借支金额20,000元,剩余11,468.65元尚未返还。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2019年2月份被告应发工资为18,415.28元,扣除被告未返还给原告的借支11,468.65元,原告应支付被告2019年2月份工资6,946.63元。
2019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3月14日终止;原告将于协议签署完成且被告办结全部离职手续后向被告支付截至2019年3月14日工资和报销款共计27,521.84元(报销以财务审核为准),支付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被告放弃对原告的任何索赔或请求(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协议是双方关于被告离职的完整协议,并优先和取代与此前任何有关双方关系和原告向被告提供补偿的协议或谅解;本协议只能通过被告签字并由原告盖章的书面方式进行补充和更改。2019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放工资8,814.29元。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认为应按照月工资标准20,000元计算被告的2019年3月份工资,被告认为其从2019年3月4日转正,转正的工资标准为20,000元+4,000元。被告陈述2019年2月原告应支付被告工资18,415.28元,剩余借支款为11,468.65元,相互冲抵之后,原告尚欠2019年2月工资6,946.63元(18,415.28元-11,468.65元);原告应支付被告2019年3月报销款776.21元、工资19,799元,因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载明截至2019年3月14日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工资和报销款共计27,521.84元(6,946.63元+776.21元+19,799元)。原告表示不清楚《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载明27,521.84元的计算方式,亦不认可被告的上述计算方式,认为被告的2019年3月应发工资为12,873元,截至《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出具之日,原告实际尚欠被告2019年2月份、3月份工资19,820.19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根据原告的主张,原告认为应按照月工资20,000元标准计算被告的2019年3月份工资,原告亦不应支付被告2019年3月报销款776.21元,但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举证证实其上述主张,现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才能否定《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效力,现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认定《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有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3月14日终止,原告应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告支付工资和报销款共计27,521.84元,原告后续仅向被告支付了8,814.29元,原告应向被告继续支付工资差额18,707.55元,因此,原告要求其支付被告未结工资款11,005.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凹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力果于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3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深圳凹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彭力果支付工资差额18,707.55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凹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深圳凹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洋洋
人民陪审员  宋太莉
人民陪审员  李 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慧芳
书记员潘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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